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2023-10-26 18:4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稳定房地产市场为着力点,保持房地产政策的协同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昭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为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对新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在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企业申请分期缴纳的,需出具承诺书,分期缴纳部分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企业承诺书,相关部门可容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规划、施工等其它审批手续,未缴纳清土地出让金,不准许颁发预售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商业办公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办公用地;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在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条文前提下,可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承载力,按程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调整优化商住比,详细规划调整完成后依法出让土地;对于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商业办公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办公用房开发量;商业部分应按照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促进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调整为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确保质量安全、环境安全,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征得购房人同意的,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分期分批申办规划核实及房地产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保交楼项目,属地保交楼专班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解决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推动做好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取消《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4〕48号)中关于商品房预售项目“施工形象进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规范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确保资金按规定归集使用管理,保障本项目顺利建设交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机构加强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实时共享信息,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梳理抵押房屋转让涉及的各个环节,创新工作方法,支持和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不结清房产抵押贷款,实现已抵押房屋的“带押过户”,持续探索和丰富适宜的办理模式,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购买本地商品房的业主,其直系子女可凭迁入户籍和网签备案合同,享受房屋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学位(学位确定方式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入学通告为准)。(牵头单位:市教体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大力开展按月冲还贷等业务,提高二孩及以上无房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支持无房缴存人家庭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大力推进公积金组合贷款,支持市外户籍地工作地缴存人在昭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可参照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对于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按程序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配合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房〔2023〕137号)要求,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县(市、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全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交易,通过一二手住房市场联动,提升市场交易活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为确保项目顺利建设,经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拨付款项,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牵头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