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3-09-14 13:21  来源:昭通新闻网

编者按: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民执法理念,强化各领域执法稽查工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现发布2023年第一期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积极引导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为推进市委“六大战略”和“产、城、人”三篇文章,助力昭通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01、镇雄县某珠宝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22年9月13日,镇雄县公安局将镇雄县某珠宝店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移送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的46块EMPORIO ARMANI(阿玛尼)腕表的合法进货来源。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该46块阿玛尼腕表商标标识、产品吊牌和工业方面均与正品不一致,属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产品。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3年3月3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腕表46块并处罚款95799.50元的行政处罚。

02、云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特种设备案

案情:2023年2月6日,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巧家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用的24台电梯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查:云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对巧家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未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未按每半月进行电梯维保;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13日,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鲁甸县某成品油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案

案情:2023年3月8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鲁甸县某成品油有限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经查:当事人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被查获之日的违法所得为37309.58元。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的行为。2023年6月14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破坏、改动、拆装的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37309.58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绥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案情:2023年6月5日,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移交线索,显示绥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经查:经调取当事人经营场所监控视频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6月2日20时至20时30分之间确有向未成年销售5瓶某品牌的鸡尾酒的行为。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绥江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2023年5月20日,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投诉称:绥江县B区某国际影城(绥江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让自带饮料,恳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经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影厅进门位置及吧台处均设有观影须知,出售的电影票背面所显示观影须知中含有“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出售的食品和饮料”条款。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的行为。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校对:胡远松

审核:莫娟   责任编辑:单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审  核:莫娟
责任编辑:单娟
标签 >> 法治 
捐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