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09-12 15:29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完善省级配套文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处。 联系人及电话: 张老师 0871-65011448 电子邮箱: bhcdzwz_217@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发布云南省禁猎区等公告建言献策”) 通讯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处(信件主题注明“发布云南省禁猎区等公告建言献策”字样) 邮编:650224 关于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布本省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全省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保护小区,各级河流两岸1千米以内,各类湖泊、水库周围1千米以内,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千米以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省禁猎区以外区域,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用捕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器械、气枪、射钉枪、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等危害性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捕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