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发布
2023-08-17 09:40为加大全省运输结构调整的推进力度
引导公路货物运输转向铁路和水路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日前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
《云南省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补助范围及标准等内容
详情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调整运输结构和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的决策部署和任务目标,促进全省运输结构优化调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支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引导、鼓励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领域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及财力状况,实行预算安排一年一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公平公正、鼓励增量、分类管理、绩效优先”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逐级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编报,组织企业申报,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兑付、监督检查和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等工作。
第五条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航务局分别负责“公转铁”“公转水”运输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运输凭证核查、基础数据汇总统计、专项资金建议方案及报审、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涉及云南省境内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铁路发站(如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昭通、水富等站),由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其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办理。
有关铁路站段、属地航务管理部门、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公转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按货物品类补助
1.冷链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补助。
(1)补助范围。对云南省内铁路车站发送的(含国际联运)冷链和鲜活农产品运输年度增量部分(专指货运量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下同)进行补助。补助货物品类按“绿通货物”和“非绿通货物”划分,“绿通货物”指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公布的2014年第四期《云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核定产品》中的规定品名范围,“非绿通货物”指《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货物品类代码为202、203、204、209所包含的货物品名。以上货物品类划分标准如有变化按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2)补助标准。铁路运价里程800公里(含)以上的,“绿通货物”按每一铁路运单托运人给予不高于100元/吨的补助,“非绿通货物”按每一铁路运单托运人给予不高于50元/吨的补助;铁路运价里程小于800公里的,按每一铁路运单托运人给予不高于40元/吨的补助;每一铁路运单托运人发运量年度有增量且年度内连续6个月累计发运量3600吨(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云南省内铁路车站发送的煤炭、焦炭、铁矿石(进口铁矿石除外)、瓷砖、化肥、钢铁及有色金属、水泥、饲料添加剂、食糖、粮食、铅锌矿、磷矿石、非金属矿石、烤烟(烟叶)、纸板(废碎纸)、混装货物、砂石料、土坯年度增量部分,给予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15元/吨的补助。
若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公转铁”品目有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文重新确定货物品类和补助标准。
(二)高铁货运补助
1.补助范围。对成列(6车及以上)组织开行的高铁货运,按统一托运人铁路发送量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补助。
2.补助标准。对云南省内高铁站发到的高铁快件,给予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1元/千克的补助;对云南省内高铁站发送出省的高铁快件,运距2400公里以下的给予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2元/千克的补助;运距2400公里及以上的给予铁路运单托运人不高于2.5元/千克的补助。
第七条“公转水”运输结构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新开辟班轮航线运营补助
鼓励拓展新开辟货运港口班轮运输航线,对始发港或目的港为云南省内港口,新开辟货运班轮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度往返航次不少于36航次的水路运输经营人新开航线前三年进行补助。单向航线距离300—500公里以内,给予每个往返航次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单向航线距离500公里以上,给予每个往返航次不高于8万元的补助。
(二)集装箱运输补助
鼓励优化运输方式,宜水则水,发展集装箱运输。以云南省内港口为中转节点采取集装箱发运的年度增量部分,航线距离1000公里以内的,给予水路运输运单托运人不高于350元/标箱的补助;航线距离1000公里以上的,给予水路运输运单托运人不高于550元/标箱的补助。
第八条“公转铁”“公转水”运输结构调整各项最高补助标准仅作为测算标准。若按最高补助标准测算资金需求小于或等于省级年度预算总额,则按最高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若按最高补助标准测算资金需求大于省级年度预算总额,各项补助标准均按同比例压减后计算补助额度,总额不超年度预算。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缴纳税收的工业生产加工和物流服务企业,且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周期内无环保、安全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录。
(二)“公转铁”运输项目中,煤炭、焦炭、铁矿石(进口铁矿石除外)、瓷砖、化肥、钢铁及有色金属、水泥、饲料添加剂、食糖、粮食、铅锌矿、磷矿石、非金属矿石、烤烟(烟叶)、纸板(废碎纸)、混装货物、砂石料、土坯货物运输企业应为上一年度与既有发站对应的既有品类铁路托运人,上一年度既有申报品类发送量不得小于5000吨。
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
1.“公转铁”运输。企业自愿申报,由申报企业根据货物实际铁路发站,向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相关站段提出申请。
2.“公转水”运输。企业自愿申报,由申报企业根据货物实际水路发运港口,向属地航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以年度为一个申报周期,申报企业每年1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上报铁路所属站段、属地航务局,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部门审核
1.“公转铁”补助,由各铁路相关站段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报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汇总,形成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
2.“公转水”补助,由属地航务管理部门、所属州(市)交通运输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航务局审核汇总,形成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
以上建议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三)社会公示
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资金下达及兑付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示结果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收到资金10日内将资金兑付至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相关企业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用于“公转铁”“公转水”运输相关业务费用的支出,包含且不限于铁路、水路运费,铁路、水路发到站、发到港口两端汽车短拨费、仓储费、港口集装箱装卸费等。
第十二条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航务局应分别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工作,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航务局应分别做好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运行监控相关工作,检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加强全年绩效目标和支出进度预计完成情况研判,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每年3月31日前,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航务局对上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应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航务局对项目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及其他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
第十六条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省航务局应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对绩效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实施补助等措施,同时暂缓或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若确需收回,由省交通运输厅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可前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查看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