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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种“好处费”不能赚,犯法!

 2023-07-05 16:50  来源:云南政法

把银行卡、微信

支付宝、网银账号

提供给他人收钱

就能轻松得到“好处费”

真有这种好事?

注意!

千万不要相信!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取高额报酬,仍从江苏省盐城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将自己名下的8张银行卡、银行卡交易密码、手机、身份证、微信、支付宝、“人脸认证”等提供给他人进行操作转账,习某非法获利4949.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比对,习某提供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收取10名被害人被诈骗款11笔共计856315.00元。经统计,被告人习某涉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账1915715.00元。到案后,被告人习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被告人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4949.00元依法予以没收。

释法说理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切勿贪图小利,学会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遇到危险信息,做到不轻信、不点击、不转账。在预防自己不深陷电信网络诈骗深渊的同时,也要杜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为其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工具,甚至主动帮忙“跑分”,充当电诈分子的帮凶,支付结算金额或违法所得等达到一定数额的,即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提醒各位公民,不要轻易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等交给他人,勿贪小便宜,莫赚不义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来源:云南政法

审核:莫娟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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