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网
2023-06-10 20:40近日
为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规范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等17部门
联合制定印发
《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全文如下↓
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十条低收入人口认定实行直接认定与依申请认定两种方式。
民政部门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已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个人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程序办理。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不予认定的,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民政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应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其他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低收入人口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动态管理按现行政策执行。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动态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经核查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动态退出。
第十三条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原认定机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信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统计、乡村振兴、医疗保障、工会组织、残联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力量等应共享或帮助核查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采取实地走访调查和信息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监测、预警,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第十六条基本生活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十七条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人员,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二十条住房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应条件,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适当减免租金、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等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第二十一条就业救助。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就业援助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创业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第二十二条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或补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