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3-05-15 10:505月8日8时45分许,水富市公安局向家坝分局接到翻坝码头管理方报警称,魏某到翻坝码头阻止货船卸货致使码头无法正常生产。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随即将双方传唤到分局进行调解。
经了解,2023年4月29日,个体砂石户魏某与该公司达成协议,魏某支付60000元给该公司购买一船砂石,付款后该公司既不发货,也不退款。5月7日下午,魏某在向家坝翻坝码头阻止其公司卸货,致使码头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运行。
通过民警调解,指出了双方的不当行为,魏某在自己的财物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恶制恶,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该公司在与魏某达成协议后,应履行好协议内容,诚信经营。
在民警的大力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于5月8日将购货款60000元退还魏某,魏某认识到错误并向码头管理方赔礼道歉。
调解会上,双方在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5月8日11时,魏某收到了该公司退回款项,翻坝码头恢复正常生产。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