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发布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04-18 20:27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
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
《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
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
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及全省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牢牢守住渔业生物安全、质量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涉外安全等渔业安全底线红线,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执法质效,完善执法机制,以最严厉执法、最严格监管,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云南省“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3”)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会同厅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渔业渔政主管科室或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负责具体落实。
成立“亮剑2023”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渔政执法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赖轶咏担任,副组长由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处长蔡勇、厅法规处处长陆金全及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及各州(市)、湖泊渔政科室相关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三、行动任务
“亮剑2023”分为九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和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协调监督作用,强化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持续巩固禁捕工作成效。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规范垂钓管理。严厉打击一人多杆、单线多钓、“泥鳅党”、锚鱼、钓获物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使用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二是摸排违法线索。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暗察暗访、走访摸排,深挖细查乡镇自用船、大马力快艇、“三无”船舶等各类违法捕捞活动线索,利用通报约谈、挂牌整治等手段,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三是严打非法捕捞。聚焦重要时段、重要水域、重点对象、重点物种,强化日常巡查、蹲点驻守,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四是强化经营监管。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水产市场、餐饮场所和渔具市场等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五是加强能力建设。开展渔政队伍素质提升年活动,加快实施“亮江”工程,发挥“网格化”管理、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无人机、电子围栏、AI识别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效能。
承担单位:昆明、昭通、曲靖、楚雄、大理、丽江、迪庆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滇池、程海、泸沽湖管理局。
(二)珠江等相关水域禁渔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采取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2.行动时段。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3.行动重点。一是落实渔船管控。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措施,掌握渔船动态,强化渔船管理。二是强化全链条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电毒炸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三是加强休闲垂钓监管。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珠江流域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抚仙湖、阳宗海、异龙湖管理局。
(三)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自然保护地和关键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2.行动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3.行动重点。一是严查保护地内违法活动。全面深入自然保护地,强化对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主要栖息地巡查监管,严厉非法猎捕和违规利用行为。对因物种习性、气候情况等原因需要提前或延后实地检查的,可纳入本专项行动。二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中国鲎、海马、鳄鱼、鲟鱼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物种在养情况,使用好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在养数量和许可证记录无法对应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查扣“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涉渔“三无”船舶(含套牌渔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利用禁渔期等时间段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禁止离港或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对嫌疑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二是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的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行为。三是强化警示震慑。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加强执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五)重拳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严厉打击电鱼活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违法电鱼活动。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清查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六)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强化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二是溯源倒查渔船修造。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海关、海事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七)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安排部署,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
(八)涉外渔业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加强与周边国家渔政执法合作,深化与公安、海事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外方侵渔和越界捕捞等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水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加强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在中越边境条件具备的区段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开展同步执法行动。
承担单位:红河、文山、西双版纳州(市)农业农村部门。
(九)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强化商渔共管共治。深入推进“商渔共治2023”专项行动,继续抓牢抓实联合宣教和联合执法工作。创新宣教活动形式,开展防碰撞教育和典型事故警示警醒。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落实船员管理要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整治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在船作业期间饮酒酗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船上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不满足船用产品规范要求等违规行为。
承担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除上述九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等方面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制定本地区“亮剑2023”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做好各项执法行动,确保取得实效。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确定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处级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渔业渔政主管科室负责人)、联络员(一般工作人员,负责工作联络,并按月报送执法数据)人选。
(二)深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海事、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网信、工信、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执法合作等机制,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创新管理手段。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渔政执法效能。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
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调查问卷、人员访谈等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社情民意,提升渔政执法和服务水平。建立完善渔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机制。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渔业生产主体诚信经营。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和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执法装备建设、执法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支持,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进一步激发基层渔政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积极作为。
(六)强化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起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用好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主动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来源:云南发布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