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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说法|出售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后发生事故, 出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3-01-10 09:35  来源:昭通新闻网

【有事要问】出售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后发生事故,出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身边案例】韩某的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其不愿意报废销毁,于是以9000元的价格把该机动车售卖给同村的胡某。胡某在村里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胡某赔偿有限,受害方便要求韩某一并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咨询,其已经出售该车,还需承担相应责任吗?

【意衡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该车虽已出售,但韩某是在该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才售卖,因此对胡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昭 通 市 司 法 局 审稿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

审核:谭光吉   责任编辑:单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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