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9-24 09:58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应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9月20日,永善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县工农广场以阳光司法巡回审判的形式在县工农广场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甲户及钟某甲户、李某乙户、钟某乙户均属溪洛渡水电站建设中电站淹没区移民。钟某甲系李某甲之祖母,钟某乙系李某甲之母,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妹,溪洛渡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时将钟某甲、钟某乙、李某乙户的实物补偿款登记在李某甲的户头上。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分数次领取溪洛渡水电站移民补偿款共2268536.08元,但李某甲未将该补偿款分给应得人钟某甲、钟某乙、李某乙等人。2013年4月30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受理钟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等人诉李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甲支付491171.85元给钟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等人。李某甲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5年1月14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受理钟某乙等人与李某甲财产共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甲支付371545.12元给钟某乙等人。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甲未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向永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2015年2月27日,法院强制划拨李某甲银行存款145000元,其中朱某乙领款90000元、朱某甲领款55000元,另外李某甲支付了其母钟某乙80000元。至今仍有637716.97元未履行。
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5日将自己批建的位于溪洛渡镇玉泉四组100平米宅基地承包给徐某修建房屋,实际修建占地面积150余平米的房屋1000余平米,各项开支累计超过130余万元,因所建房屋手续不全,不能拍卖,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休庭期间,该院法官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含义、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在场群众讲解宣传,该院还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向旁听群众、师生发放法制宣传资料2000余份,让群众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学会用法维权。
庭审过程中虽然天空一直下着雨,但群众的热情不减,上千人一直冒雨旁听完整个庭审。法庭通过调查、质证、辩论、陈述四阶段,查明了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今后认真吸取教训,遵从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本次活动法院还邀请了6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监督庭审,取得了良好的宣教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