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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成作案工具 盗窃物品获刑又罚款

 2016-06-18 22:48  来源:

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平) “出租车”本是方便群众出行、赚钱养家糊口的工具,却被别有用心的人当成另一种赚钱的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不仅让自己身陷牢狱,也让家人生活陷入困境。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8月20日凌晨零时许,刘某伙同郭某驾驶出租车到永善县人民医院正大门处,将卢某停放在该处面包车上的蜂蜜、软云烟等物品盗走。经鉴定,刘某分得的物品价值808元;同年10月27日23时许,刘某驾驶出租车到永善县溪洛渡镇“宏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处,盗走该公司摆放在门口的2棵九重锦盆景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元;同年11月8日22时许,刘某驾驶出租车到永善县溪洛渡镇八号公路口,将一辆皮卡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对讲机充电器、充电宝、衣服、佛像装饰香水座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00元。另查明,案发后,刘某的家属已分别赔偿失主卢某、周某、马某经济损失4000元、1200元、340元,三名失主均对刘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48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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