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2-11-11 10:17威信县小刘珠宝首饰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22年6月15日,根据市民投诉,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威信县公安局依法对威信县小刘珠宝首饰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19块标称商标为某品牌的手表的购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微信购进标称商标为该品牌的手表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该手表1块。经商标持有人出具鉴定证明,当事人销售的EMPORIOARMANI手表系侵犯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19块并处罚款28236元的行政处罚。
永善县娴娴集合馆服装店混淆行为案
案情:2022年4月6日,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永善县娴娴集合馆服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440件剪标服装进行销售,进货后,当事人通过朋友圈将某品牌的女士服装图片向消费者进行公开展示宣传,并且以该品牌过季款或以台绣尾货之说向消费者进行介绍,加之多数待售服装剪标处有该品牌官方不完整标识,在视觉和宣传的影响下,其剪标处英文的部分字母与该品牌产生一定的联系,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对商品产生误认。案发时,该批剪标女士服装剩余298件,经该品牌官方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属混淆行为。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剪标女士服装298件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镇雄县开元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案情:2022年4月1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镇雄县公租房9组团、10组团、11组团在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镇雄县开元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的电梯超期未检。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整改存在问题。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富代六哥副食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2022年3月31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富代六哥副食店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宣传广告,其中有3张宣传内容为某种茶具有抗癌、抗肿瘤、降血压、降血脂等功效;1张为某品牌茶宣传广告,宣传内容中宣称该品牌茶有抗癌功效。上述宣传广告对应当事人店内货架上销售的散茯易泡、千两易泡、花砖易泡、荷香茯砖易泡、天尖袋泡茶、速溶黑茶6款茶叶。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散茯易泡、千两易泡、花砖易泡、荷香茯砖易泡、天尖袋泡茶、速溶黑茶6款黑茶为普通食品,当事人自行上网查找内容找人制作宣传广告张贴于店内,用于产品介绍及宣传。广告费用700元。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威信县麟凤镇华宇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2021年11月22日,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威信县麟凤镇华宇批发部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其经营的硝酸铵钙化肥抽样送检,经检验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与供货商联系并购进硝酸铵钙化肥12吨进行销售,每吨销售标价1500元,共计货值金额18000元。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硝酸铵钙12吨并处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水富才林珠宝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2022年3月4日 ,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中,对水富才林珠宝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黄金制品销售专柜内陈列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的足金挂坠8件,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足金挂坠的经营授权特许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特许零售商或特许零售店授权许可,销售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的足金挂坠8件,货值金额25536元,至案发时未售出。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属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进行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足金挂坠8件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