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2-11-10 10:44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坚强领导下,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打假护牌”等专项行动为抓手,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了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现发布第一期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积极引导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多起来、活起来、大起来、强起来,助力昭通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大关县翠华镇某某酒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22年9月8日,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大关县翠华镇某某酒业销售的部分品牌白酒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不能说明提供者。经查:当事人在未建立进销货记录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以每瓶950元的价格回收“第八代五粮液”白酒12瓶;以每瓶950元的价格回收“五粮液1618”白酒2瓶;以每瓶850元的价格回收“经典装国窖1573”白酒6瓶进行销售。经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鉴定证明,认定上述待售的12瓶“第八代五粮液”、2瓶“五粮液1618”、6瓶“经典装国窖1573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2年9月30日,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0瓶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2022年1月25日,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有奖销售。经查:当事人以价值10.2万元的汽车,作为购买商铺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特等奖的奖品,以此推销其开发的商铺。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巧家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2022年1月19日,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巧家县某小区商住楼在用的四部电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巧家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其正在使用的四部电梯定期检验日期截至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不能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至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仍在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电梯)。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2022年2月10日,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关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2022年6月24日,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广告监管中发现:大关某某医院公众号上发布有《大关某某医院中医科新技术推广——神奇的内热针 慢性软组织疼痛患者的福音》一文,内容有“内热针治疗可以针对膝关节的所有病变组织进行消炎松解治疗,配合膝关节注射治疗,可使膝关节疼痛的治愈率提高至80%左右”。经查,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办公室编辑而成,素材主要来源于网络。
处理情况: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2年7月26日,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彝良县某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案情:2022年8月5日,按照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彝良县某某加油站抽检时发现,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主板盒上加装有不明装置。经查,2022年4月1日,当事人在4台加油机内加装天线与遥控,改变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达到获取更多利润的目的。至案发,共获违法所得85556.19元。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属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87156.19元的行政处罚。
水富市某某文具店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案情:2022年2月22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水富市烟草专卖局对水富某某文具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校园周边一百米左右范围内,在未判明购烟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并且未要求该购烟者出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处理情况:当事人在校园周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向未成年售卖电子烟的行为。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502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