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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村规民约要因地制宜

 2022-09-27 11:00  来源:昭通新闻网

近日,笔者到基层调研发现,不少乡村结合村容村貌、邻里关系、移风易俗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实用管用,对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村(社区)没有结合本地实际,而是“照搬照抄”上级的文件,甚至将教育、征兵、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条款也写进了村规民约。村民执行起来不但没有可操作性,也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一定难度。

村规民约是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是村民自治的集中体现。这一规章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有没有可操作性,只有广大村民说了才算。因此,在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时候就必须因地制宜,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村民全方位参与,多方面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其实在这个方面,我市很多村(社区)的做法都可圈可点。比如,在巧家县,有的村(社区)规定了红白喜事的就餐人数和赠送礼金额度,超过标准的就划归为集体经济收入。在盐津县,有的村(社区)开展“红黑榜”评议制度,明确规定正、负面清单,好的鼓励,差的曝光,奖优罚劣;在昭阳区,有的村(社区)通过开展“好婆婆”“好媳妇”“乡贤榜”“好人榜”等评比活动,传递正能量,引领新风尚。更让人高兴的是,有的村(社区)为了方便村民记忆,还把村规民约总结归纳成“三字经”, 让抽象的条款变成了可落实的行动,非常接地气。这样的村规民约,不但激发了村民内生动力,形成比学赶超、遵规守约的浓厚氛围,也提高了村民遵守公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不能否认,村规民约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对引导村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发挥了“酵母”作用,一些不良风气和不文明习惯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扭转和改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要常态化推进村规民约落到实处,除了作为执行主体的村民要唱好主角外,还需要各级各部门在强化制度上带好头,在落实责任和文明引领上出实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破解村规民约“挂在墙上、写在纸上”的现象,让村规民约真正“硬”起来、“实”起来。

昭通日报记者:刘建忠

审核:莫娟   责任编辑:童博谣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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