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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20:26本网讯(通讯员 张平)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李某处以罚款500元。这是永善法院今年首次向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开罚单。
2008年10月27日,周某的雇员洪某驾驶客车从永善县茂林镇驶往永善县城,当车行至小溪线K61+200m处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永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周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7800元(已扣除借款4500元),定于2009年11月12日前给付。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2015年1月,永善法院在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中,将李某作为此次专项活动打击对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网上布控。布控期间,外出打工回家的李某途经昭阳区时,被昭阳区龙泉派出所干警找到并送到拘留所进行司法拘留。在执行法官对李某做思想工作后,李某主动履行了案款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650元。鉴于李某积极主动履行了所有款项,本院依法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但对有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