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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19:11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艾夕)近日,贪图小便宜抱着侥幸心理低阶收购来路不明的20余部手机,又高价卖出赚取差价的被告人唐某某,被大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唐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经营一家手机店,为了提高手机店知名度,便用软件加“粉丝”。
一日,一名“粉丝”在微信上称,其有20余部新手机,可以低价转让,询问被告人唐某某是否购买?
看到微信后唐某某犹豫了一下,凭借多年经营手机店的经验,唐某某预感到这些手机来路不明,但又好奇,于是便告知“粉丝”其经营的手机店的具体位置,并让“粉丝”将手机拿到手机店里看看。
第二天,“粉丝”如约将手机拿到唐某某的手机店。唐某某定睛一看,确实是20余部崭新的手机,但仅有一部手机有包装盒及配件,其余的均是“裸机”。唐某某更加坚定了这些没有任何包装且来路不明的手机,极有可能是盗窃来的。
但是唐某某一想:如果能低价收购这20余部手机,然后再高价卖出后,中间的差价可是一笔不菲的收入。虽然唐某某明知收购被盗手机是犯罪行为,但在利益的诱惑下,抱着侥幸心理,他和“粉丝”一番讨价还价后,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3部手机,后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出售,并获利5000余元。不料几日之后,“粉丝”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唐某某收购赃物的犯罪行为也随之暴露无遗。后经鉴定,唐某某收购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6290元。
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并销售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主动退赔赃款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艾夕;单位:大关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870-5625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