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2-05-23 17:33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办理刘某申请执行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积极主动担当调解员,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消除了隐患,以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的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声声感谢。
2013年12月,李某在其位于永善县溪洛渡镇农场社区坳口一组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建成后,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以316600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第四层的一套住房给刘某用于居住。2014年6月,刘某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获得了李某交付的住房,装修后居住至今。2014年9月,李某和刘某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李某承担为刘某办理所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等义务。之后,由于所售住房属于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李某无法为刘某办理所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刘某于2021年12月向永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解除合同,并由李某返还其购房款、赔偿其装修费用等损失。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返还刘某购房款316600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于2022年4月25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返还其购房款316600元。
“法官,现在我的房屋刘某还住着,没有退还给我,如果我把钱付给她了,她不搬出去,我怎么办?难道我又与她打一场官司吗?”李某收到执行法官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向执行法官说出了心里的顾虑。
刘某也顾虑重重,向法官诉说道:“法官,我可以按照你说的在一个星期内将房屋腾出来交付给李某,但房屋交付后,如果我在一个星期内得不到李某退还给我的316600元购房款,我就要问你要了!”
为了消除双方顾虑,避免刘某和李某因房屋的交付问题再起纠纷,执行法官主动担当起了调解员,办案法官找到刘某,跟刘某释明利害关系,劝刘某主动腾出房屋,同时告知李某要及时退还购房款。
在办案法官的督促下,5日后,刘某按约定腾出了房屋,李某也如期退还了房款,办案法官还获得了刘某和李某的道谢。
永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一直用行动践行“为群众办实事”,主动服务群众,以一心为民的情怀和积极作为的作风赢得当事人的满意。
来源: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