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2-05-17 11:11【有事要问】对于无效婚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应由谁抚养?
【身边案例】李先生和张女士是表兄妹关系,张女士觉得李先生为人老实可靠,双方遂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于是张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婚姻无效,至于儿子,双方都不想抚养。请问双方的儿子由谁抚养?
【意衡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与有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李先生和张女士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婚姻是无效的,但双方的子女抚养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即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昭通市司法局 审稿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