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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1 10:12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周翠元)近日,大关县法院受理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杨某某贪污罪一案。此案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月27日,28日,29日分别对三被告人取保后审。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时任大关县天星镇沿河村民委员会总支书记、村委委员的被告人黄某某、时任计生宣传员的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在协助大关县天星镇人民政府开展2012年“9·07”地震灾后查灾、核灾、确定及上报恢复重建指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彼此优亲厚友,以家属名义,将不符合享有地震恢复重建补助条件的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家纳入重建户,骗取“9·07”地震恢复重建资金和生活补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以其妻子雷某某之名骗取恢复重建资金43725元;被告人叶某某以其妻子陈某某之名骗取恢复重建资金44850元;被告人杨某某以其妻子张某某之名骗取恢复重建资金36575元。
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杨某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将不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属纳入享受低保范围。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之子获得国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9156元;叶某某之妻及两个子女共获得国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15800元;杨某某之妻获得国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8426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大关县天星镇沿河村民委员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作为大关县天星镇沿河村民委员会计生宣传员,利用协助大关县天星镇人民政府开展2012年“9·07”地震灾后查灾、核灾、确定及上报恢复重建指标和审核上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标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地震补助专项资金和低保补助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该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