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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1 10:59本网讯(通讯员 艾夕)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高某某入室抢劫案。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凌晨1时至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携带木棒、布条,头套黑色塑料袋,翻窗潜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卧室,掐住徐某某脖子胁迫其交出钱财,并对徐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徐某某不停反抗并与被告人高某某发生抓扯,在抓打过程中,高某某将徐某某颈上所戴项链抢下装入包内,被害人徐某某将高某某头上所套的黑色塑料袋扯下,被告人高某某怕被识破,慌忙逃走。被害人徐某某因伤住院治疗4天,被诊断为右眼挫伤,头面部及颈部软组织挫伤,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根据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的法律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