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2-03-28 11:10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常常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单亲抚养方式容易造成“争养”“拒养”等损害子女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在一方条件不好的情况下,不利于实现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最大化。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木杆法庭与当地村委会联合调解,运用轮流抚养的方式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子女的权利。
调解陷入僵局
原告冯某与被告罗某于1989年结婚,先后生育了二子一女。长子罗某某现已27岁,但其在十年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至今不能独立生活。原告冯某先后于2016、2017年向木杆法庭起诉与罗某离婚,两次起诉经原告冯某撤诉和调解和好结案。2020年,原告冯某再次向木杆法庭起诉与被告罗某离婚,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因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独立生活,判令罗某某随原告冯某生活,由被告罗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至罗某某能独立生活为止。
2021年3月,原告冯某以无力承担罗某某的医疗费为由,向木杆法庭申请变更罗某某的抚养权,经开庭审理后,双方争议较大。原告冯某表示自己一人无力承担罗某某的医疗费,原先确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现在的生活开支,加之自己没有收入来源,需要外出务工,不愿意抚养罗某某。被告罗某认为,需要外出务工挣钱,应按原判决执行,罗某某由冯某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今后罗某某的医疗费愿意支付一半。双方各持己见,谁也不愿意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寻求突破点
庭审结束后,为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冯某与罗某所在村委会,就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核实。村委会干部表示:“冯某与罗某离婚后,双方矛盾纠纷大,冯某常年在外务工,罗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经治疗,现在病情已经基本稳定,医院已将罗某某送回罗某家中康复。”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冯某与罗某次日到村委会调解,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谁都不能免除责任,双方不能互相推诿,应从维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康复的角度解决问题。村委会干部也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轮流抚养罗某某,一人抚养一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今后罗某某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一人承担一半。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与村委会干部一起将冯某与罗某送到家中,向周围邻居了解罗某某的详细情况,告知双方应加强监护,保持情绪稳定,防止病情加重,并积极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妇联等部门帮助解决困难,希望罗某某能早日康复,回归社会。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关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