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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说法|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款, 由保证人负责偿还”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022-02-22 11:27  来源:昭通新闻网

【有事要问】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由保证人负责偿还”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身边案例】昭通市昭阳区苏家院镇的小丁向邻居小张借钱,小张同意借钱给小丁但需要找人担保,于是小丁找了亲戚王某担保。出借款项后,小丁出具了借条给小张,借条中写到“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由保证人负责偿还”,王某在保证人处签了字。那么,王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呢?

【意衡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约定的“到期不归还,由保证人负责偿还”约定不明确,因此,属于一般保证。

昭通市司法局 审稿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单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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