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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22:58本网讯 通讯员 王安才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促进财政资金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2015年11月5日,大关县出台财政资金拨款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的财政性资金范围:拨款审批程序适用于本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拨,含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追加资金、财政调整预算资金、结余结转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包括: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等。
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经县人大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县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控制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据实报县财政部门核实指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按《预算法》规定,除政策性原因、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是县人民政府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如县长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签字时,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或直接安排县财政局办理。二是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如县长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签字时,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或直接安排县财政局办理。
预算调整资金审批程序:经县人大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调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具体使用项目的,由县财政局在30日内将指标和额度下达(或拨款)到单位。项目单位用款使用计划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未形成实际支出前,受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项目单位委托,可将资金划入财政代管专户或国库收付中心代为管理,待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交财政办理;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没有明确具体使用项目须二次分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其中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局在30日内将指标和额度下达(或拨款)到单位。
社会保障基金审批程序:上级下达到县的社会保障类专项补助资金和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直接拨入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和专账核算,各经办机构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拨款程序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基金、新型农村养老保障资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基金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按上级规定实行预拨和年底清算制度,具体由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送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核实提出意见,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县财政局局长签字后拨款;新农合医疗补助资金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拨款计划,送县财政局业务股室核实提出意见,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县财政局局长签字后拨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乡镇核实,报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送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核实提出意见,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县财政局局长签字后委托银行直接发放。
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审批程序:对各部门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属在建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已签订合同,且已按规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和采购款的,由项目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核实提出意见,由县长审批后继续实施;收回资金的项目尚未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一律由政府收回,统筹用于全县扶贫开发和其他重点民生项目,重新安排方案由县财政、扶贫办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后,由项目实施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交县财政局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