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有哪些亮点?法律界人士这样说→
读新闻 2022-01-04 17:24 来源:昭通新闻网
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是保障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法律援助法有哪些亮点?本报邀请了4位业界人士,对法律援助法立法的背景、施行的意义和创新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进行部署。法律援助法的颁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回应群众对法律服务急切需求而进行的一次重要立法活动。该法颁布目的,从本质上是为了化解我国法律援助存在供给不足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法律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衡、覆盖范围过窄、保障不够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良性发展,也制约了法律援助的供给质效。法律服务供给不足。以往,法律援助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安排本机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渠道相对单一、力量较为有限,对法律援助的供给力量有限,不能满足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资源分配不均衡。以往的法律援助工作与地方经济水平有很大关系,地方经费保障力度不同,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不同。经济情况较好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就相对好一些;经济情况较差的地区,援助实力就明显差了很多。但这是一个悖论,因为越是困难群众,越需要法律援助的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不均衡反倒使困难地区的群众得不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基于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的不足和不均衡,以往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有限,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要提交较为严格的相关证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一些需要援助的群众因为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获得手续,而得不到法律援助,大大限制了法律援助帮助群众的质效。保障不足。以往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特别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津补贴的保障不足,法律援助提供的资金支持有限,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缺乏动力和热情,甚至有些案件还需要律师自己贴钱进行援助。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效不高。一方面,因为法律援助人才匮乏,没有形成足够的知识供给;另一方面,法律援助缺乏激励机制,法律援助工作者服务的动力不强,造成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流于模板化的办案形式,没有形成较为优质的服务。这些问题成为本次制定法律的背景,也是本次立法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此次法律援助法的制定实施,准确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用制度优化的手段集中扫除了法律援助发展的障碍,通过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等措施,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种形式,为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规范保障。总而言之,本次法律援助法的颁布是总结我国多年法律援助实践,在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次伟大立法尝试。这部法律凝结了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多年的探索和辛勤积累,具有相当的实践性基础和创新性突破,真正体现了在立法工作中的理论自信。相信通过立法理顺机制以后,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将以一个崭新的面貌适应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者将会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而群众对优质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得到进一步满足。
法律援助法的制定,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关键在于立法者通过机制完善的方式从根源上解决了法律援助制度固有的顽疾,理顺了资源供给、经费保障、质效提升等各个系统要素之间的关系,使制度内部得以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共同形成有效促进,推动制度的跨越式升级。针对法律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立法扭住人力资源这个“牛鼻子”,大力拓展法律援助渠道,从以往只司法行政部门单线支援向多线支援转变。主要包括3条渠道的改革:第一条是拓展司法行政部门。立法进一步扩展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渠道,除了指派律师以外,还可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二条是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社团组织可参照本法规定,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第三条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提供法律援助。针对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立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政府预算统筹的方式来缓解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针对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的问题,本次立法大大拓展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主要从3个方面保障更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第一,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将法律援助覆盖到刑事案件的全部层面,确保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都能获得法律帮助。第二,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第三,符合法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包括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家庭暴力主张相关权益等情况。通过这一改革,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被大大扩宽,群众能够从更多层面获得法律帮助。针对法律援助保障不足的问题,立法者进一步拓展了资金的来源渠道,除通过政府预算统筹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外,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对在法律援助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明确补贴标准,包括应及时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等。此外,立法还首次明确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一方面扩展了法律援助保障资金的来源,将资金激励和名誉激励有效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还有效减少援助人员负担,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
针对法律援助质效不高问题,立法扩展、优化了援助内容,从纯诉讼帮助向多元化帮助转变,真正使法律援助成为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机制的重要一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这些形式不仅涵盖了法律服务工作的每一个层面,还为将来拓展法律援助工作预留了足够的探索空间,立法者试图通过多元化促进援助的优质化。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明显增强,现有《法律援助条例》由于规定内容较为原则、广泛,许多现实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需求脱节,故需制定法律援助法予以规制。法律援助法的出台,规范促进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法律援助法有明确政法机关法律援助履职程序、强化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机制、细化违法惩处办法等创新点。法律援助能不能顺利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援助的重视。为使法律援助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落实到位,法律援助法对政法机关的履职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对于政法机关,法律援助法提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的总体性要求,并且在具体程序上作了细化规定。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的保守规定,法律援助法明确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要求政法机关为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提供便利,有助于律师更好地行使法律帮助权。为解决实践中频发的履职懈怠问题,法律援助法在执法期限上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强制法律援助情形的,政法机关应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对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法通过明确的期限要求,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及时受援的权利。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不能以指定辩护强制限制委托辩护,需由当事人选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这个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办案机关以提供法律援助为由剥夺、限制被追诉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不当做法,非常有针对性。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质量保障机制上有所突破,这是针对过去多年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普遍现象所作出的。法律援助法对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设定了准入门槛,也就是办理无期徒刑、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要有3年以上的相关执业经历。将“大案要案”交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既是出于谨慎对待重罪案件的目的,也是出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的考量。同时,对特殊案件法律援助律师设定准入门槛,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法丰富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监督与保障手段,要求建立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律师协会年度考核内容,综合运用旁听庭审、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违法惩处办法,增添了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考核以及奖评办法。总之,法律援助法既注重对申请人、受援人法律援助权利的保护,又重视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利益的保障,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又提升了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增强了群众法律援助意识,加深了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信心。良好的法律制度引领规范的司法实践,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不是制度创新的终点,而是实践发展的起点,相关配套细则与实施机制的跟进不可或缺。任何一部法律在与实践磨合的过程中,都会暴露出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何快速、有效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经过数十年实践,从2003年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到即将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我国在立法进程上有了很大飞跃,表明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到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说明法律援助在构筑司法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上取得的良好实绩为社会和广大群众认同,对于法律援助行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我国首部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性法律,法律援助法的亮点创新很多:强化人权保障,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减证便民降低门槛,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更简便高效;机遇与挑战并存,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保障受援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国家的法治水平,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法律援助法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上进一步扩大。刑事方面,从受援人范围、通知情形上予以扩大。第二十五条将刑事案件受援人从“盲聋哑人”扩大为“视力、听力、主语残疾人”,新增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辩护,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民事方面,从案由、事项、人员方面予以扩大。第三十一条将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扩大为请求给予“社会救助”,新增确认劳动关系和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3大类民事法律援助案由。在行政方面,从服务方式上予以扩大,明确行政案件提供方式包括非诉讼,意味着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可申请法律援助。从审判层级上,确定再审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也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帮扶。集中表现在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的审查认定上。以往的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是一件困难事情。法律援助法出台后,设定了经济困难标准“组合拳”条款,破解这一难题有章可循。一是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是明确经济困难标准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调整;二是设定经济困难核查制与承诺制双轨并行;申请人应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通过承诺经济困难并自愿承担虚假承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即可作为经济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同时,设定4类特别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直接规定特定人群无需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如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此外,还设定了兜底性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应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随着法律援助法的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迎来了新机遇。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从政府上升为国家,责任主体为国家内设所有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集合体。在今后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履职必将在经费、人员保障、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面临的新挑战,目前体制机制包括且不限于法律服务队伍培训、案件质量管控、信息化建设、激励机制等的匹配度还要加强。法律援助部门的规章、地方性法规修改出台等具体细化相关内容,在工作体制机制上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样才能有力推动法律援助法的实施,在更大范围以更丰富的形式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比如,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一个全新的法律援助方式,如何向受援人提供实质化服务,还要与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再如,行政复议的非诉讼代理,国家赔偿案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仍是全新的领域;在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查询系统前,法律援助机构如何履行经济困难状况审查;面对越来越多的法律援助事项,在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培育一支相对稳定、崇尚法治、乐于奉献、专业素质高、作风优良的法律服务队伍……以上诸多问题,唯有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及时总结,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所有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在期待着这部法律的正式施行,大家一道集结,在法律援助新起点整装待发。
来源:云南法制报
审核:马燕 责任编辑:聂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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