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1-08-06 10:31原标题:昭通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干扰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地点正常工作,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三、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重点地区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行程卡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宾馆、酒店和洗浴场所业主拒不落实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行程卡查验等防控措施的;
四、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大型聚集活动的;
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八、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法规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昭通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