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网
2021-08-05 17:53为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六稳六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民生,合力攻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8月4日,瑞丽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帮助支持全市各行各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减免房租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再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已收取租金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租金中抵扣,合同期月份不足抵扣的可采取延长租期或退还租金的方式办理。间接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转租方和承租方属于中小企业范畴,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方。
(二)对承租国有标准厂房的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再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
(三)市属国有国营企业及其他体制内的国有部门单位,有营业性房屋出租的免收3个月房租,再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免租减租部分记入国有企业单位绩效。
(四)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综合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人(含单位和个人),符合减免条件的,优先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六)鼓励非国有部门单位或个体业主免租降租,为全市合力抗疫做出应有贡献。
二、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进出口奖励金、企业增速贡献奖、升规纳限等奖励项目,要加快资金拨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1.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为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企业用于复工复产方面的贷款积极向上争取贴息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鼓励办理营业中断保险。凡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主购买该险种,在营业场所内雇员有人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冠肺炎)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该营业场所被迫全部封闭或隔离,导致的维持费用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3.保险机构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保险赔付工作,继续搭建地方统保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并给予保费全额补助。
(三)规范境外边民务工管理
在瑞丽务工的境外边民失业的,按规定优先组织到工业园区务工。有使用境外边民务工需求并符合使用规定的用工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由有资质的涉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派送。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胞波卡过期的境外边民务工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胞波卡,同时开通专门通道为此类境外边民办理相关证件,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降低要素成本
1.因执行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导致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缴纳各种税费、罚款的,免收滞纳金。
2.适当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期缴纳。在计算出让金缴纳期限时,扣除实际受疫情影响的天数,即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封控隔离期间中止计算出让金缴纳期限,自解封之日开始续计缴纳期限,续计缴纳期限后超期缴纳的,则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三、强化金融支持
(一)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
1.针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结合贷款人情况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2.对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五级分类,不计入征信记录。
3.在疫情期间,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生病住院的人员,以及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经相关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不下调贷款五级分类,不计入征信记录。
(二)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信用贷款产品
1.针对信用较好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推出无担保、通过率高、审批速度快、用款灵活、还款方便的线上信用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内,期限3年以内,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阶段性用款需求。
2.推出致敬“最美逆行者”尊享产品。鼓励各银行针对抗疫人员特别推出利率低、期限长、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产品,根据客户申请,提供额度最高至30万元、期限最长至5年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展期重组及调整还款计划
中小微企业因经营收入下降,难以到期偿还贷款本金的,要开通绿色通道通过展期、贷款重组、调整还款计划的方式,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
对疫情期间存续的抵押类贷款、信用类贷款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贷款降低利率,减轻企业负担。
(五)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减费让利
1.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主动减免结算业务手续费、贷款抵押评估费、公证费等,对因疫情产生的罚息、复利,予以免收。
2.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药品及相关物资科研、生产、购销企业的信贷需求,快速审批,信贷规模足额满足,并给予信贷利率优惠支持。
(六)稳定信贷供给
1.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同时可提供展期或续贷。
3.可以通过企业申请,给予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七)制定为中小微企业纾困的专题推进方案,提高政策覆盖面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服务情况,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扩大支持政策宣传覆盖面,确保支持政策普惠到人。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支持防护救治方面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电影行业发展
2021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阶段性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1年12月31日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延长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相关税收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支持融资担保。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年12月31日前,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八)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九)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市税务局及时审核办理。
(十一)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2022年4月3日前,工伤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十二)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或符合条件的,可采取灵活的征管措施
1.视疫情影响,确有必要的,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征期。
2.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可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在法定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推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五、加大民生救助服务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封控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采取“先救助后审批”“乡镇集中评议联审统发”的方式,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加强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实现“应帮尽帮”。对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给予定点安置、医疗救助、物资救助。
(四)因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外出受限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交纳水、电、气等费用的居民用户,有关部门要做到在2021年9月30日前“欠费不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