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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18:41本网讯(通讯员 刘芳) 近日,盐津县森林公安从“大盐津”微信公众平台上获悉,盐津庙坝镇一摩托车修理店有人私养猴子,得知此信息后,县森林公安迅速展开调查。通过办案民警讲解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嫌犯王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猴子上交。经查,该猴子是野生短尾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王某在彝良县发达乡一公路上偶然遇到,并以1200元的价格从路人手中将其买下,准备带回家当宠物饲养。为了保证该野生猴子能够成功解救,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及时相关野保部门联系,经请示上级批准,将该猴子于彝良县荞山乡猴子坡处放归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