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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云南这4个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1-03-09 15:00  来源:昭通广播电视台交通旅游广播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自2021年4月1日起,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第一批4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交通运输系统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通知》,第一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4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如下: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2、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

3、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新办);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证明事项设定依据、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的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

云南政务服务网、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以及“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在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打印或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且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再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许可。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许可。

(三)审批

办理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将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完善部门(科室)间信息推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根据证明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在对申请人经营活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行政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一)信用承诺公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申请人签订的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按照信用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要求通过各级单位网站、“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用记录管理。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因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留下记录。

(三)开展践诺行为监管。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云交法制〔2020〕24号)要求,全省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开展践诺行为监管,实施激励或惩戒以及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通过全国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交通云南”等各级信用网站、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三)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证明事项可代为承诺,但要有申请人的授权。

(二)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应当当面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源:云南省交通厅网站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孝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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