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1-03-03 16:292月26日,昭阳区综合执法局召开了昭通中心城市整治不文明行为委托执法启动会。
为提高昭通中心城市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整体文明程度,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城市街道社区在城市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昭通市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昭通市昭阳区三城街道办事处辅助开展城市管理活动,本次会议还对受委托的三城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委托执法业务培训。
会上,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泽云分别与三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书。
附:
昭阳区城市建成区不文明行为整治范围
1、随地吐痰、便溺,车窗抛物,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等废弃物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10元罚款。)
2、放任犬只、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粪便的;私自张贴、散发广告;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生活垃圾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30元罚款。)
3、在公共绿地内或者树木旁搭架设棚、生火置炉,在树上拴绳挂物、架设管线;在公共绿地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堆置物品、挖坑取土、钻井取水、开垦种植。(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河道内抛洒物品,在沿河树木、绿篱和护栏、杆线等公用设施上遮挡、覆盖或者晾晒物品的。(依据《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20元罚款。)
5、在河道内放养畜禽;在水域内游泳、垂钓、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清洗船舶、机动车的。(依据《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50元罚款。)
6、不正确使用洗手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50元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障碍的。在人行道不按要求摆放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的。骑行人被发现未将共享非机动车停入制定区域的,除责令骑行人将车辆骑行至停车区规范停放外,未发现骑行人未停入指定停车区域的, 追究运营车辆公司责任。(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设置障碍的单位或个人处5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对运营车辆公司处以每辆车次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