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春城晚报
2016-11-24 20:46从招投标代理开始,再到安排公司“围标”、“打点”评标专家,他们相互配合打联手,一路“过关斩将”,取得全县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营养餐项目供应权。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中标公司却违背良知,给孩子们配送霉变的大米,配送的面粉和花生也存在质量问题。
随着学校的投诉不断增多,营养餐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秘密暴露出来。时任昭通市彝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局长骆义铭和时任县教育局副局长的袁光贤也被牵扯进来,分别获刑。
▼案起
第一步:取得招标代理权
昭通镇雄县检察院指控事实显示:
2013年11月,昭通彝良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招投标项目拉开序幕。
当年11月9日,彝良县政府确定投标报名的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类似学校食品供应经营经验。被告人之一的穆某通过其朋友付某了解这一消息后,叫骆义铭留意这个项目。
随后,该项目由县政务局以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11月26日,在骆义铭的关照下,与穆某合作的“国合公司”取得了营养餐招投标代理业务,并与彝良县教育局签订了营养餐项目代理合同。
第二步:安排另两家公司围标
招标代理公司确认后,同年12月16日,该项目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对外发布招投标消息。事实上,为了参加该项目的招投标,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之一的陈某就在昭通注册成立了云南广盛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其本人任公司的经理。
为了让广盛公司能够中标,穆某把骆义铭介绍给了付某和陈某等人认识。几人商量后决定由广盛公司再找两家公司来参与投标。
之后,昆明一家牧业集团公司也报了名。4家投标公司只有这一家是“外人”。
第三步:“打点”后高分中标
2014年1月初,彝良县教育局副局长袁光贤带队对报名的4家公司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广盛公司和另外两家他们特意安排的围标公司,都没有实际的粮油经营业务,但袁光贤并没有将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根据指控,开标前,陈某用信封装了2.5万元现金给骆义铭请其帮助“打点”评委。骆义铭安排冯某“打点”评委给广盛公司打高分,4个信封中各装2000元,并附带广盛公司名片。剩下的1.7万元,骆义铭收入囊中。
1月16日开标当天,应穆某的要求,袁光贤给来自县教育局的两名评委提前打好了招呼。
开标时,穆某发现,根据评委的打分,广盛公司不可能中标,就立即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站在评标室门外的骆义铭。骆义铭将其中4名评委喊出评标室,要求他们给广盛公司打高分,通过再次打招呼后,评委们进行了第二次打分,广盛公司以高分中标。
▼案发
中标公司给学校送霉变大米
中标后的广盛公司并没有珍惜这来之不易的买卖。2014年4月,该公司开始向彝良县各大中小学配送食品。然而,配送的每一批大米出厂检验报告单检验数据均为伪造。
公诉机关称,由于该公司之前没有相应的粮油配送经验,各方面管理不到位,导致配送的第一批大米霉变。配送的花生、面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导致很多学校反映强烈。至此案发,营养餐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秘密也被暴露无遗。
●庭审焦点
侦办程序是否违法?
被告:串通投标罪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侦办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春节期间,穆某以看望老人的名义,给骆义铭送了1.2万元。2015年2月16日,以送茶叶的名义送了12万元现金。在骆义铭的指控上,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依法追究其刑责。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依法追究穆某的刑责,以串通投标罪、滥用职权罪追究陈某、袁光贤、陈某某(广盛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的刑责。
移送管辖后,本案在镇雄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骆义铭和穆某均否认收、送12万元现金的指控。骆义铭和袁光贤的辩护人认为,根据两人在本事件中的行为,只能以滥用职权罪来追究两被告的刑责,不应以串通投标罪一起实行并罚。对于涉案的1.2万元和2.5万元,辩护人认为并不是行贿和受贿金额,骆义铭和穆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法庭上,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
穆某、陈某、陈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违法。辩护人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相反,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该属于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也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侦办。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的串通投标罪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侦办的案件,他们认为,检察机关在全案中用指控被告人串通投标罪的所有证据均是超越职权获取的证据,本案中,没有公安机关参与立案侦查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法院:主罪是滥用职权 与串通投标罪并案处理
对于侦查机关办案程序是否违法的焦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彝良县检察院对骆义铭等人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的被告人还涉嫌犯串通投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由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案的主罪是滥用职权,应与串通投标罪进行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因此,法院认为,3被告的这一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判决
“两局长”均获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个以串通投标罪为目的的共同犯罪行为,期间有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招标人违规给评委打招呼的行为,有围标、贿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他们斡旋其间,串通联络,统筹协调。
今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骆义铭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总和刑期后,法院决定执行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以串通投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袁光贤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处;
被告人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于刑处。
▼上诉
何来串通投标罪共犯?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骆义铭和穆某已上诉到昭通中院。
除了坚持一审时的辩护观点外,二审上诉中,穆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穆某与投标人和招标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且属于主犯。但上诉方认为,穆某要成为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共犯,首先本案是单位犯罪,投标的单位广盛公司和相关的涉案专家,还有招标方教育局都没有追究单位的责任,只追究了投标人(公司)的责任人员,没有追究单位的责任,何来穆某是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11月22日,骆义铭的二审代理律师刘少斌介绍,二审上诉中,他们主要主张骆义铭是无罪的。在滥用职权罪上,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骆义铭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只组织了一部分工作,这些工作均与其职权没有关系,评标委员会是独立的,评标结果的决定权不在骆义铭的手中,也不在骆义铭的职责范围内,不能改变评标结果,任何一位评标委员均与骆义铭没有职务上的关系。
其中在受贿罪上,骆义铭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根据今年新标准,3万元才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律师认为本案中骆义铭的受贿金额是2.5万元,其中,8000元包成红包给了评委,所以在金额上达不到立案标准。而对于1.2万元看望老人的钱,不能算作受贿金额。(春城晚报 记者熊波 实习生 张海红/文 翟剑/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