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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市场监管“云安行动”违法案例发布 (第二批)

 2021-02-06 10:09  来源:市场监管局

昭通市市场监管“云安行动”违法案例发布

(第二批)

市民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昭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类案件(2个)

案例一、昭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4日,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昭通×××超市有限公司生鲜区某禽肉摊位正在销售的乌骨鸡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次乌骨鸡(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C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8.5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水富×××农家乐土菜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3日,水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水富×××农家乐土菜馆所销售的包谷酒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送检包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水富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白酒系从宜宾市叙州区某酒坊购进,共购进20斤,进价为25元/斤,共计500元,自用了11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甜蜜素超标的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水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剩余白酒,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类案件(1个)

案例三、昭阳区××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2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昭阳区××服饰店销售的“NIKE”及图案等注册商标的鞋服产品涉嫌假冒,该行为侵害了“NIKE”及图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查处。初步核查后,侵权行为成立,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2020年6月,当事人从其使用的门面的上一个经营者手中买下16双标称“NIKE”商标的鞋子、6件标称“NIKE”商标的衣服、64件标称“NIKE”商标的裤子。经鉴定,上述商品全部属于假冒“NIKE”及图案等注册商标的鞋服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案件(1个)

案例四:昭通市昭阳区××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9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称昭通市昭阳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奶茶”包装上使用“香飘飘”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查处。经核查,侵权行为成立,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奶茶(标称生产厂家为孟州市鑫永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标称商标为“祺惠®”,外包装上印有“上海香飘飘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小包装上印有“上海香飘飘有限公司奶茶”字样)的行为,会让消费误认为其销售的“祺惠”奶茶与“香飘飘”奶茶有特定联系并造成混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昭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全部违法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昭通市市场监管局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谭泽涛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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