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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发现这样的违法行为时,请即刻拨打“12315”举报电话

 2021-01-30 10:11  来源:昭通新闻网

“云安行动”是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针对抓好2021年春节和“两会”期间市场监管工作提出来的专项行动,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疫情防控、食品安全整治、药品安全整治、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春节及“两会”期间市场监管和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六个专项行动。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牢固树立“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的理念,将市场监管“云安行动”与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推进爱国卫生“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获物市场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有序,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食品类案件(2个)※

案例一:昭通市昭阳区佳味食品厂生产不合格果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9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昭通市昭阳区佳味食品厂生产场所卫生条件太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原料车间、水处理间、灌装间、成品库等卫生条件脏乱差;化验室的化验设备计量检定已过期,无出厂检验原始数据记录,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存在造假嫌疑,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抽样送检,当事人生产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0912和20200929的“丁客”情定果园果味型果冻(标签标识:规格:1×150克×60杯;外纸箱包装商标为“佳味”情定果园果味型果冻)2个送检样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化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已超过强检期,不能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有效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果冻,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水富炳哥早点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2019 年12月16日,水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四川省瑞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水富炳哥早点店进行省级抽检,检验结果为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判该批样品不合格。2020年1月,水富市市场监管局立案予以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在油条加工制作中用作膨松剂的明矾(又名:硫酸铝钾,根据GB2760-2014标准,可作为膨松剂用于油炸面制品),开始按照标准添加,但未按照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进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后期是凭经验手抓添加,导致添加剂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药品类案件(1个)※

案例三:云南同云堂医药有限公司同云堂大药房巧家马树分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12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飞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2020年8月25日,巧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药械市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又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两种处方药,其处方签上无执业药师的审核签字,无调配人员和发药人签字的行为,巧家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案件(1个)※

案例四:江油市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安装活动中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塔式起重机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26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对江油市泰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昭通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窑尾预热器改造工程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塔式起重机进行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塔式起重机的行为涉嫌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安装并监督检验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及时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塔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塔式起重机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来源:昭通市市场监管局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谭泽涛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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