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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01-13 11:22  来源:昭通新闻网

彝良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拒不执行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査点和车站、商店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扩散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往来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等有关信息的。
五、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寸步不让!请全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彝良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2日

来源:彝良县公安局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单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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