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1-01-09 16:08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其中,规定实施教育惩戒的三类情形以及明确禁止教师的七类不当行为。可以说,这是教育法治化的一次有益探索。
多年以前,还记得母亲将我送去学堂,跟老师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请师由师”,言下之意就是孩子送到您这里,请老师严加管教。虽然当时并没有成文法条规定,但这几乎成为教师和家长乃至整个社会都默默遵守、约定俗成的一条规矩。很多年以前,学生犯了错误,被老师“惩戒”后,不仅毫无怨言,还怕被父母知晓。
然而此前,由于法律并没有提及和规定“教育惩戒”这个概念,假如一个学生犯了错误,教师可不可以、能不能、怎么“惩戒”,这是一个问题。《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中医医理讲究“扶正祛邪”,说的是要及时纠正错误倾向,教育的目的之一也是如此,要及时纠正学生的各种错误,决不能放任不管、听之任之。韩愈讲“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放在第一位的,“传道”不准,“授业”和“解惑”就是无稽之谈。鲁迅先生指出,教育是要立人。因此,“惩戒”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成长道路上的学生难免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有的学生个性张扬好表现、有的学生见解独特思想激进、有的学生郁郁寡欢胡思乱想、有的学生活力四射随时在线……教师手中若一点“惩戒”的权利都没有,后果很难想象。
学校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教师能针对学生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异、因势利导,专门人才专门培养。家庭是教育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家庭应该积极配合学校而非掣肘,要与学生一起面对成长中的困难,时刻关心关注他们的成长,多与教师沟通,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要及时制止,共同完成好教育的任务。
教师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人格魅力、远见卓识、高尚操守感染带动学生,慎用“惩戒”这一权利。“惩戒”难免会给学生留下创伤或是阴影,对犯错的学生应该多一些宽容、包容和理解,有耐心、多引导、不放弃,更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犯错学生。
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