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1-01-06 15:58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20〕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推动我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在高新区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创新引领和科技支撑,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升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以深化改革、激发活力、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增长极。聚焦加快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建设“数字云南”、培育万亿级支柱产业、千亿级优势产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占比,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在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平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新区要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优先支持高新区建设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国家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高新区建设云南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引才引智项目计划等给予重点支持,在就医、住房、出入境通关便利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工作居留许可便利。(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办,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高新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经审批同意后采取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对高新区内事业单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激励机制,薪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区内企业挂钩合作机制,开展“双向兼职”,实行“双导师”制,设立“创新岗”。(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支持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以“揭榜制”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面向国内外征集解决方案。支持高新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对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转化的出让方、受让方、转化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对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的企业,根据该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给予补助。支持在高新区内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培育技术经理(纪)人等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纪)人可参加相应系列的职称申报评审。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六)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要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园区。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高新区内企业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3年有效期满重新获认定的,给予省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创新创业,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对高新区内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支持高新区积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支持高新区各类主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高新区重点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高新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法务、商事和物流等生产性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产业链布局
(九)推进特色主导产业迈向高端。高新区要找准定位,围绕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烟草及配套、食品与消费品加工等,明确着力发展的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集聚,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打造优势产业集群。要积极开展智慧园区、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建设,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高新区发展联通上下游提升产业链水平、强化产业生态系统的项目,运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特色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平台作用,强化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承载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重大工程建设。鼓励高新区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构建应用场景,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高新区探索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壮大数字经济。全面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加速推动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数字技术的试验场、聚集区。支持高新区做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产业,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开发,打造数字经济发展高地。鼓励高新区企业建设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发展智能生产、智能物流和智能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二)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重要节点作用,更好服务和融入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高新区的交流协作,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引入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高新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省内高新区加强对接合作,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鼓励发展水平较高但发展空间受限的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区域创新载体,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托高新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国际合作交流。支持高新区深化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合作,推动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支持高新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生物医药、资源开发、软件服务等领域的技术合作,加快建立科技园区、创新孵化器和中小型企业合作网络,强化人才、技术和资本等创新要素交流。(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五)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赋予高新区更大的自主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下放的外,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国家高新区,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省级高新区;不得下放的,建立国家高新区向省直有关部门直报请批机制。合理设置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鼓励设立科技创新管理部门。探索下放岗位薪酬管理权限,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人员薪酬水平、分配办法,以岗定薪、优绩优酬。鼓励高新区探索全员岗位聘任,实行绩效工资。高新区要完善自身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平台作用,吸引集聚更多企业、研发机构和人才,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在高新区复制推广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政策先行先试。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和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能。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信贷业务,实施“风险金池+科创贷”,强化科技金融合作。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侵权损失保险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上市,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债融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统筹考虑高新区用地需求,优先安排高新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对高新区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支持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满足高新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需求。支持高新区加强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多渠道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设绿色生态园区。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加大高新区绿色发展的指标权重,推动高新区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实施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在高新区培育一批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加强数字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应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管理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合理确定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岗位设置、薪酬制度等。高新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并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的指导,统筹各级各类资源,稳定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高新区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培育省级高新区,支持省级高新区“以升促建”申报国家高新区。(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运行管理。对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建立高新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监管系统和机制。根据高新区争先进位和综合能力提升情况,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