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日报
2020-11-27 16:35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和正常生产经营,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全面促进做好农村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18条措施。
1.“定制化”组织输出。坚持“一企一方案,一车一方案”,把好输出前、输送途中和到厂到企的健康检测“三关”,实现家门、车门、厂门“三门相连”的“定制化”全程防控,确保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转移。
2.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输出贫困劳动力的按照相关规定兑现。
3.鼓励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对到省外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补贴标准为省外不高于500元。
4.实施技能提升六大行动。通过企业职工技能升级行动、搬迁劳动力技能安居行动、贫困劳动力培训清零行动、外出务工劳动力送技到岗行动、青年劳动力技能成才行动和地方特色技能传承行动六大专项行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引导性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地方特色技能培训、以工代训等各类培训,助力企业复工复查产,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搬迁劳动力等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期间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费补贴和每人每天20元的交通费补贴。
5.就业服务不打烊。实行微信、短信网格化岗位推送,开展常态化网络招聘服务,每月5日、15日、25日组织3场网络招聘会,多渠道促进劳动者就业。
6.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交通、高速公路、易迁点、教育、水电硅等重大工程及企业,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7.科学合理规范开发岗位安置就业。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适度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岗位补贴标准500元/人/月。疫情期间,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确有困难的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对有就业意愿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合理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
8.大力扶持就业扶贫车间。将就业扶贫车间作为推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的重要载体,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街道)和村组。
9.给予创业帮扶。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创业意愿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延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10.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根据工种、等级的不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700元-6000元,支持线上、线下培训分别取证,分别补贴。对企业按照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的,先行拨付50%的补贴资金。
11.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根据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深度贫困地区按60%的标准)。
12.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上述三项费用。
13.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缴纳。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享受。
14.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
15.延长退休申请时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提出退休申请或提出退休申请但材料不齐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2个月之内提交申请或补正材料。经审核后,符合退休条件(包括补正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其退休时间从达到退休年龄当月起算,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6.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17.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对进行了失业登记的16-24岁暂时难以外出且有见习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企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
18、给予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的创业载体一次性奖补。对由社会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按照创业载体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帮助创业载体稳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