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云南拟新增13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有你的家乡吗?

 2020-10-28 14:37  来源:云南发布

好消息

云南13片街区拟成为

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有你认识的吗

10月2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云南省文物局发布了《关于拟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会泽古城等13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公示》,名单共涉及4个州市7个县区。详情如下↓↓↓

建水古城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程序的通知》要求,会泽古城等13片街区已完成相关申报程序,并通过省级专家审查会审查,达到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批准公布要求,现将拟报请公布街区名录予以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真实姓名书面或电话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城处反映。
举报电话:0871-64320310

  拟报请批准公布的13片  

  历史文化街区名单  
↓↓↓

丽江大研古城

除了上述
13片历史文化街区公示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发布了
《关于拟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
剑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公示》
详情如下
↓↓↓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要求,剑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完成相关申报程序,并通过省级专家及部门审查会审查,规划成果达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上报审批要求,现将规划成果内容予以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25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真实姓名书面或电话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城处反映。
举报电话:0871-64320310

剑川古城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供图

根据《剑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剑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格局与环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它特色文化遗产等。

剑川古城

据了解,剑川县域范围内古村落资源丰富。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沙溪镇,有金华镇浉河村、金华镇石龙村、金华镇梅园村、金华镇三河村4个文化村落,剑川古城、西门外街2处历史文化街区,农资公司仓库、旧寨巷2处历史文化风貌区。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村落一览表

截至目前,剑川县域共有文物保护单位61个,其中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6个。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剑川县共有文物252处。现有历史建筑114处,其中剑川古城89处,沙溪古镇25处,规划建议新增200余处。剑川县是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区,全县共有57个非遗项目分别列入国家、省、州、县保护名录。此外,还有古树名木417棵。

剑川古城


了解多一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报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下称《保护条例》)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1、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
2、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
3、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
4、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镇、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
5、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条例》还规定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保护工作


《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发布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雷明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审  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雷明娟
标签 >> 云南 
捐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