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发布
2020-10-21 18:10在云南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制定保障标准、认定保障对象、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审核审批时限等方面一一进行了明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本地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25%。
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在城镇居住生活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生活困难居民家庭、农转非以及易地搬迁至城镇区域的生活困难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声明。符合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单人户”申请。
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未经调查、核对,不得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发放;
条件不成熟的地区也可分档发放,并逐步稳妥向补差发放转变;
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及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njz2017@126.com
2. 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编650224,并在信封上注明“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