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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19:03本网讯 通讯员 通讯员 谭书明 乐华方 日前,因随意殴打他人,并打砸出警车辆(民用号牌)的彝良县两河镇人姜某、刘某,在彝良县法院接受公开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王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姜某与吴某(已判刑)、马某等人在刘某家共谋,对王某家实施报复。后行至王某家,便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某的母亲提钢筋准备殴打姜某等人时,钢筋被刘某抢去后,反用钢筋殴打王某母子。母子二人跑进屋后,被告人姜某、刘某等人持石头、木方等打砸王某家卷帘门和窗户。
在王某家滋事后,得知王某报警,刘某便指使邱某、马某等人,埋伏在出警人员受害人家的路边,对出警的车辆实施打砸。见民警处警返回后,刘某、姜某等人捡石头将路堵住,再次对出警车辆实施打砸。出警人员走后,姜某、刘某等人再次对受害人王某家房屋进行打砸。晚11时许,姜某等人在路上遇到外出买烟的受害人罗某,因罗某手中的电筒照射到姜某,便遭到姜某殴打。
2009年11月,被告人姜某酒后遇见在田黄村下乡的派出所民警张某、付某,便对二人肆意辱骂。
2014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与罗某等人酒后游玩,罗某不慎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摩托车撞倒,李某遂质问罗某,姜某便上前对李某进行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刘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发刑法,请求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