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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问题馒头”赚了7800元,水富一泡粑店被罚9.28万元!

 2020-08-31 11:01  来源:昭通新闻网

水富市韦某泡粑店在馒头中非法添加糖精钠,被处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罚款85000元。日前,此案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永善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5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水富韦某泡粑店的诉讼请求。至此,去年发生在水富的这起一波三折的馒头添加糖精钠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9年6月17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水富韦某泡粑店进行省级抽检。2019年7月17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韦某泡粑店经营的散装馒头糖精钠检测结果为:该样品受检项目糖精钠(以糖精钠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为此,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韦某泡粑店当事人,并于2019年7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称:2019年6月10日前,他经营的馒头是由红糖或白糖、酵母和面粉做成的,从6月10日起,由于生意不好做、市场竞争大、成本高,就开始在馒头里添加糖精钠以代替红糖或白糖,7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于7月19日就没再添加了;从6月10日至7月19日历时39天,每天销售300个馒头,货值金额200元,共销售“问题馒头”11700个,货值金额7800元。按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其违法收入应为8775元,但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仅以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认定为违法收入,此认定合情合理且适当。

通过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承认其添加糖精钠,并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判定该批样品糖精钠(以糖精钠计)受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019年8月28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陈述、申辩。9月11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9月16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3.罚款85000元(合计92800元)。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9年10月8日缴清了违法所得和罚款共92800元。水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复议,复议期间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批准延长期限30日,于2020年1月2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本案来源(线索)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并无不当、本案程序合法,决定维持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后,当事人不服水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0年1月7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将“罚款8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变更为“罚款3000元”。当日,永善县人民法院立案。1月9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向被告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富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3月12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网络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3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变更;被告水富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因《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变更,故行政复议决定同时依法应予变更。为此,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2.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3.罚款85000元”为“处以罚款9000元”。

随后,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驳回水富市韦某泡粑店的诉讼请求。

(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明贵 刘仕川)

网评: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守入“口”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

本应该以红糖或白糖作为原材料之一生产的馒头,而水富市韦某泡粑店在其生产的散装馒头中非法添加糖精钠,以添加糖精钠代替红糖或白糖,生产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馒头”蒙骗消费者,其以低廉的成本获取高额的利润来赚取昧心钱,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今,受到法律的惩处,实属咎由自取。

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业主总是置法律于不顾,利欲熏心,想方设法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些物质,为一些食品套上华丽的外衣,甚至不择手段增添食品的口感,坑骗人民群众,真是伤天害理、法理难容。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糖精钠的使用范围不包含馒头类面粉制品,即馒头中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其标准值为不得检出。韦某泡粑店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最终难逃法律的惩处。

食品安全大于天。如今,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大问题,究竟怎样才能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有营养,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做到严管重罚,真正打造人民群众的放心食品,堵住食品入“口”关。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要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对标对表“四个最严”,坚决把好每一道防线,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和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 王明贵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学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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