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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18:33本网讯 通讯员 乐华方 刘高云 7月7日,彝良县法院举行涉案款项发放大会,向彝良“2014.1.13”特大交通事故案的权利人发放民事赔偿款,共计2508330.31元。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女)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彝良县荞山镇街上往和平村方向行驶,车行至和平村寨上组时,与安某驾驶的微型车会车,因避让不当,两车发生刮擦,致使安某车辆驶离路面,坠下160余米山坡,造成安某车上人员4人死亡、5人受伤。
案件移送法院后,受害人家属提出赔偿诉求,经法院多次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黄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统筹中心、农村客运有限公司赔偿1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8330.31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当天发放现场,同是遇难者之一的驾驶人安某母亲,自愿在其获得的赔偿款中,主动拿出15万元,分别补偿其他被害人和家属,至此,本案民事赔偿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