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0-07-03 10:36为深入推进“美丽县城”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区养犬行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进一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昭通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区犬只规范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云富街道人民路、团结路、兴化路、田坝、双江、安江、温泉7个社区)的各生活小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街道、集市等公共区域为犬只严管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电影院等公共区域为犬只禁养区。
二、严管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城区云富、高新派出所设犬只登记、办证点。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办理《养犬证》需养犬人提供身份证明、注射犬只免疫疫苗后取得的《犬只免疫证》和犬只站立正面、侧面1寸彩色照片各2张。《养犬证》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云富派出所:0870—8637127;高新派出所:0870—8455110。
三、养犬人必须在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并由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犬只免疫证》。
四、严管区域禁止饲养藏獒、比特犬、牛头梗等烈性犬和犬只正常站立前足到肩部最高点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度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禁养区内机关、单位、工厂、仓库等确需饲养守护犬等犬类的,须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备案和发证。
五、严管区内经准许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烈性犬要佩戴嘴套,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绿化树木上拴养犬只,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喂食犬只。
六、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以犬链(绳),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外出;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预防犬只扰民;除导盲犬、警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对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不牵绳遛狗等行为,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昭通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处罚。
七、携带犬只外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体狂犬病防疫地点:云富街道人民西路7号(原疾控中心门诊),联系电话:8631969。
八、在城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的《犬只免疫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需及时换证或申请实施加强免疫。犬只出售、调运前需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出售、调运。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许可规定收取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犬只死亡的,严禁擅自处理,需由犬只饲养人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或云富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市农业农村局犬只免疫咨询、无害化处理联系电话:8632300;15987005909。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出售人或者赠与人应当自出售或者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十、犬只饲养人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监督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农业农村局:8632300;市综合执法局:3109088;云富街道办事处:8632007。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水富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部署,从7月1日起,水富市开展为期10天的流浪犬只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联合公安、综合执法大队、云富街道、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共分为三个整治小组,针对城区范围内的七个社区,以清理流浪犬为重点,以清理违规养犬为突破口,进行全方位的清理整治,对养犬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
文明养犬是一座城市文明的具体象征,也是市民个人素质的综合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