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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记者提了这些问题!

 2020-05-24 23:09  来源:昭通新闻网

5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人就《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目的、实施后的打算和关注的重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

我是云南日报社的记者,随着城市河道管理条例在6月1日的施行,请问政府部门针对条例中的规定如何做好贯彻执行?

A:

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城市河道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昭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防汛排涝的重要功能,还具有调节气候、削减污染等生态环境效应。《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必将对依法治河,科学、规范、有力有序推进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市人民政府将高度重视,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全力推进《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一,高度重视,在统筹推进上下功夫。按照条例的要求,昭通市政府将高度重视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加强组织领导,将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来组织推动,同时组织编制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套空间参数、一套控制线体系建设,为开展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提供基本遵循。

第二,标本兼治,在截污控源上下功夫。河道管理当前最重要的就是截污控源,按照“守住一片蓝天、绿化一方群山、护好一江清水、建设一座果城”的要求,昭通市政府将科学制定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加大城市河道项目争取和建设力度,结合昭通中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项目建设,加强推动城市排污管网建设和改造,持续推进城市河道截污控源工作落地见效。同时压实县(市、区)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城市河道管理有人抓、有人管、管得好。

第三,教育引导,在强化宣传上下功夫。条例颁布后,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条例》宣传进机关单位、进学校、进工厂、进社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全民法治宣传活动,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群众尊法、学法、守法意识,提高行政机关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推动依法行政。

第四,强化执法,在依法行政上下功夫。《条例》颁布实施后,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履行好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要让《条例》成为摆设,要让《条例》生威,长铁齿铜牙。依法开展城市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全面强化城市河道“脏、乱、污、堵”等突出民生热点问题治理和管控力度,统筹做好城市河道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指导,让铁规发力,让《条例》生威,确保河道管理和保护见成效。我们相信通过这次立法推动,我市城市河道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一定能够得到提高,美丽昭通建设一定会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有效。

Q:

我是昭通广播电视台(电视)记者,请问司法部门针对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施行,如何做好普法宣传,下步工作打算是什么?谢谢!

A: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法治宣传工作的媒体朋友和各界表示感谢,其次,很荣幸能够代表市司法局回答各位媒体朋友的提问,下面,我就媒体朋友和各界关心、关注的《条例》法治宣传工作做以下回答:

第一方面,以“一个要点两个抓手”落实好当前法治宣传工作。

(一)充分发挥普法职能作用,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昭通市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已于5月21日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要点》中明确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山水昭通”“森林昭通”“清洁昭通”建设,突出宣传好《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新法新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二)充分发挥媒体平台作用,构建多点发力格局。以 “昭通普法”微信公众号为龙头,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等媒体矩阵作用,抓住6月1日这个新法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不断提高《条例》的宣传率和普及率,构建“同频共振,多点发力”的广覆盖宣传格局。

(三)充分发挥“法律七进”作用,实现到边到底宣传。以送法进机关、进乡村等“法律七进”为抓手,突出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社区居民等重点对象,创新宣传形式,以“抖音”“快手”,“微视频”“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法治宣传实效性。

第二方面,以“一个专栏两个活动”规划好今后法治宣传工作。

(一)录制播放一期“大家说法”节目。借助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办的广播电台普法专栏,联合市水利局录制播放一期“大家说法”节目,重点宣传《条例》中关于城市河道的界定、整治、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我市《条例》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开展一次“送法进机关”活动。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利用“法宣在线”平台,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内容。

(三)开展一次“送法进乡村”活动。组织开展“律师公益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基层群众在哪里,法治宣传延伸到哪里,计划在下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送法进靖安新区”“送法进卯家湾安置区”活动,做到法治宣传不空档

回答完毕,再次感谢媒体朋友,谢谢!

Q:

我是昭通日报社的记者,随着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施行,我们注意到很多工作的落脚点都在住建系统,那么我想请问市住建部门从哪些方面推动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谢谢!

A:

谢谢你的提问。对此问题,市住建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决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揽工作全局,围绕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对昭通的要求,严格履行行业城市河道保护责任,重点从四个方面推动条例贯彻执行:

一是加强项目统筹。严格按照市委“守住一片蓝天、绿化一方群山、护好一江清水、建设一座果城”工作部署,持续加大对县级住建部门城市“截污控源”项目入库工作统筹,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汇报对接,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有计划、分批次推进城市河道保护范围雨污管网等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岸线绿化、界桩设置等工作落实,为开展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提供硬件支撑。

二是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将《城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纳入部门“七五”普法计划,指导县级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扎实推进《条例》宣传“十进”活动,多渠道全面开展《条例》动态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学法尚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提升宣传实效,为《条例》贯彻执行打牢基础。

三是提高队伍素质。把《条例》纳入住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学法计划,落实执法队伍岗前培训、定期学法制度,推进《条例》学习常态化。通过不断学习培训、反复实践,有效提升管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四是强化监管执法。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全面压实县级行业部门属地责任,落实巡河制度,及时发现和清除影响城市河道行洪安全的各类隐患,依法查处破坏城市河道设施、污染城市河道水体等违法行为,推动实现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执法零盲区、全覆盖,为坚决打赢水清岸绿生态保卫战做出住建部门应有贡献。

Q:

我是春城晚报的记者,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中提到编制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我想请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何统筹和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规划?谢谢!

A:

河道保护,规划先行。目前我市域范围尚无城市河道综合保护及管理方面的专项规划,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难以满足自然资源领域改革与国土空间管控的新要求,也难以满足新型综合治理理念下河道建设的要求,因此在启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背景下,编制好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统筹和指导:

一、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提高整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编制好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稳步推进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二、明确规划目标,优化规划定位。

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分认识编制好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的重要意义,要求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第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研究,严格要求,做好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及现状评估工作;第二结合实际,科学研判需求分析,明确规划目标,优化规划定位,确保后期能提出高质量的规划成果。最后规划编制要积极引导河道沿线的风貌管控及环境卫生管理,在保证河道天然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地域特色,注重与沿线整体风貌相协调,河道生态景观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三、切实强化规划体系的衔接,加强技术支撑。

我局将加强各县(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的督促和指导工作,抽调专业技术骨干对各县(市、区)进行规划编制指导,加强与上位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该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坚持“多规合一”。同时规划编制将严格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生态优先,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整合规划编制所需的空间关联数据和信息,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一张底图,为后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专项规划编制在形成正式成果报告前,将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到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形成共识,再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四、建立规划实施监督体系。

我局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健全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形成动态监测体系,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严格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先批准、后建设。下一步,将把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事前控制,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在城市河道蓝线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对该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我局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督促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安排保障有关工作经费,确保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规划按时按质完成。

Q:

我是昭通广播电视台记者,我想请问市生态环境局,在施行《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过程中,我市将如何开展城市水污染源防治工作?谢谢!

A: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衷心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面我就记者朋友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切实履行好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贯彻落实《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积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县区开展好城市水污染源防治工作。主要有3个方面的打算:

一是认真抓好工业污染源防治。首先抓好工业园区整治。对全市工业园区信息进行核实,重点抽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有效整治工业园区环境问题。同时,压实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污染环境;指导、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此外,严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沿河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

二是扎实抓好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防治。按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一方面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抓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合理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另一方面强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督检查,继续通过在线监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以督促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三是持续做好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河道重点区域设置具有代表性的地表水环境监测断面,适时反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水质情况,确保水环境质量。切实强化环境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水污染源监管,严格环境监察执法,持续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有效维护好河道水生态环境。

今后,我们将持续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成最美丽省份昭通篇章目标,纵深推进守住一片蓝天、绿化一方群山、护好一江清水、建设一座果城“四个一”行动,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紧紧围绕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力打造好“天蓝、山绿、水清、果香”的美丽宜居新昭通夯实基础。

谢谢大家! 

Q:

我是微昭通的编辑,我想请问市水利局如何划定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谢谢!

A:

一、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主要依照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划定工作。

二是依法依规划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2.有堤防的河湖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

二、我市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如何划定?

我市城市河道众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流达27条,根据《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城市河道包括干流、支流、堤防、人工河道、护堤地、河道绿化带、水体公园等,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和保护的需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划定。

下一步水利部门将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依法开展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与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一致,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审核:马燕   责任编辑:聂学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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