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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简介

 2020-05-22 20:09  来源:昭通市人大常委会

在《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施行之际,为对《条例》的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宣传、解读,帮助广大市民全面准确地了解这部法规,促进依法管理河道,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对《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纲领,是指引生态文明建设的旗帜和灵魂。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云南省委围绕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了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系列决策部署;昭通市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个一”行动,奋力谱写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昭通篇章。近年来,昭通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依法履行职权、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属于保护和优化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昭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流达27条,在城市化进程中,部分河道被破坏和侵占,导致河流水质变化、功能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受损。近年来,在昭通城市河道管理和整治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针对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规依据作保障,水利、环保、城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权责不明,城市河道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合理。制订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专门法规,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理顺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体制的需要,也是实现城市河道科学治理、依法管理、合理保护的需要。

二、《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

《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可行性调研,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人民政府依据上位法,通过调查研究、考察学习,借鉴了杭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多地经验,紧密结合昭通实际,完成了《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2019年8月27日至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昭通日报、昭通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确保《条例》“立得住、真管用、可操作”,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并组成调研组深入昭阳、彝良、盐津、绥江、水富等县(市、区)开展调研。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村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库部分专家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逐条审议,最后形成了《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市委批复同意。

2019年12月26日至27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形成《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表决,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依照法定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报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查批准了《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

《条例》已在《昭通日报》及昭通人大网上向社会进行了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条例》的一至四条依次规定了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活动。城市河道包括干流、支流、堤防、人工河道、护堤地、河道绿化带等,城市水体公园、人工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适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落实河长制。

二是《条例》的五至十四条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职责权限作出界定,强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协作。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提出了制定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计划以及划定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要求。同时,通过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处置、反馈、回访等制度机制,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到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中。

三是《条例》的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了具体的禁止性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条例》的禁止性行为规定紧扣昭通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常见的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影响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法律责任部分的行政处罚严格依照上位法处罚幅度和范围设定,体现了“以人为本,教育管理”为主的原则,行为人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能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必须处罚的,按违反的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给予处罚。

来源:昭通市人大常委会

审核:马燕   责任编辑:聂学虎 实习编辑:秦茂尧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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