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发布
2020-05-08 11:20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经与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5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新公布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6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云南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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