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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16:0710日,镇雄警方发布消息称,县盐源乡的李某(男、现年33岁)因为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信息公然侮辱他人,被镇雄警方依法行政拘留7日。
10月7日,国庆期间的罗坎赶集日异常热闹。罗坎派出所民警一大早就上街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并疏导车流。因车多路窄,李某驾驶微型车经过罗坎街上时暂时受阻,其不但不体谅辛苦执勤的民警及协警员,还拿出手机录下执勤人员的“小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配上文字公然辱骂执勤人员。李某发“朋友圈”后,引起其网友的大量关注和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警方介入调查,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称自己是一时冲动,头脑发热。在交通拥堵、自己的车辆暂时受阻的情形下,便质疑和公开辱骂执勤人员,且随意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里,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李某自愿接受处罚,并对此事进行道歉和澄清。
经警方查证,李某的行为已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记者 冯蔚(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