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大关
2020-02-14 17:012月14日,经省卫健委确认,大关县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5例,累计确诊病例10例。
新增病例:
张某某,38岁男性,现居住在寿山镇小河村公坪村民小组,1月28日与本村确诊病例有接触,后居家观察未外出。2月7日经排查集中医学观察后在昭通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李某某,30岁女性,现居住在寿山镇小河村公坪村民小组,1月28日与本村确诊病例有接触,后居家观察未外出。2月7日经排查集中医学观察后在昭通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岳某某,26岁女性,现居住在寿山镇小河村公坪村民小组,1月22日至23日与本村确诊病例有接触,为2月2日通报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无症状感染者。1月31日经排查集中医学观察后在昭通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金某某,47岁男性,现居住在寿山镇小河村公坪村民小组,1月24日与本村确诊病例有接触。1月31日10:00左右因其左上肢摔伤到寿山镇卫生院开转院证明,并于当日11:40左右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约半小时后到大关仁安医院包扎处理后回家未外出;2月4日到小河村卫生室输液约3小时。2月7日经排查集中医学观察后在昭通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张某,42岁男性,现居住在寿山镇小河村公坪村民小组,1月25至26日与本村确诊病例有接触,后居家观察未外出。2月7日经排查集中医学观察后在昭通医疗机构收治入院隔离治疗。
请与以上患者接触过的人员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周医生:18087000338),不要外出,居家封闭隔离观察14天,坚持每日两次(上午、下午各1次)监测体温。监测期间,如您或您的家人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请第一时间拨打大关县人民医院感染科24小时值班电话:0870—3040242。
特别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时期,特别需要您的参与,请严格落实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要求,非公务活动和特殊情况不外出,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我们万众一心,必将战胜疫情。
大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4日
中共昭通市委网信办关于坚决依法打击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行为的通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市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疑似病例信息扩散等事件频发,返乡人员或疑似人员、确诊人员及其同行人员、家庭成员等信息遭到泄露,各种名单在朋友圈、微信群、QQ群中大肆流传,部分人员的个人隐私(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生日、住址、行踪等)、敏感信息遭到泄露,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相关人员个人及家庭、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给相关人员、家庭带来人身和财产风险,大幅增加返乡人群或其他被公开人员的不安感和对抗情绪,甚至导致不愿配合调查和隔离、治疗等,易衍生出一些不良情绪与行为。
对此,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纪检监察和宣传、司法、人社等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对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宣传纪律、保密纪律等作了部署强调,公安、网信部门已查处多起,删除所发布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教育、约谈、处理、通报,但仍有少数人未引起重视,没有意识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严重后果,有的在工作中没有保密意识,没有对数据、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或工作敏感信息的文件在网络直接传输,导致工作信息泄露。
私自泄露、公开、发布、传播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仅对疫情防控没有正面作用,而且涉嫌违法。在此,再次强调,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敏感时刻,因疫情防控需要时,要做好研判分析,掌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把握好尺度,避免造成次生伤害。要规范信息发布,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轨迹信息、同行人员、通信信息等个人信息,所有人员和单位要严格按要求上报指挥部研究确定,并由统一的宣传发布出口发布,不得向无关机构、组织或个人泄露,不得随意在网络发布和公开,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个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畏法,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泄露个人信息隐私,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网络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网上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则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相关部门将加大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谣言等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希望广大群众、网民和有关工作人员严守法律法规,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团结一心,共同抗击疫情!
中共昭通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职务案调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网络媒体、社交平台或者公共场所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调查处罚;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诈骗案调查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和防护产品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刑法的,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案调查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大关县公安局)
0870-5629951 (大关县人民法院)
0870-5621417(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0870-5621354(大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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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