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0-02-03 18:0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昭公通【2020】1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昭通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等疫情防控措施,或者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堵塞交通,阻碍正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行驶的;
四、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互联网、微信、微博、QQ群、短信群等网络媒体、社交平台或者在公共场所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五、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七、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产品的;
九、假借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
十、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
对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