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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昆明再发三公告:今起禁群体性餐饮、野生动物经营、活禽宰杀

 2020-01-29 09:12  来源:都市时报

1月28日

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

连发三条公告

今起禁群体性餐饮、野生动物经营、活禽宰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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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严禁举办各类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








1月28日,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发布关于禁止举办群体性餐饮经营(服务)活动的公告:现决定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举办各类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禁时间另行公告。以下是公告全文:



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

关于禁止举办群体性餐饮经营(服务)

活动的公告

昆明市各餐饮服务企业,广大市民:

为坚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规范群体性餐饮服务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安排部署,现决定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举办各类群体性餐饮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禁时间另行公告。

恳请广大市民及企业的理解支持,特此公告。

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1月29日零时

昆明城市建成区内一律禁止交易、宰杀各类活禽







1月28日,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发布关于禁止活禽交易、宰杀的公告:自2020年1月29日00:00时起,一律禁止在全市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各类活禽(指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下同)的交易、宰杀。以下是公告全文:


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

关于禁止活禽交易、宰杀的公告

昆明市各市场主办方、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广大市民: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现决定一律禁止全市活禽交易、宰杀,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体时间

自2020年1月29日00:00时起。其他事项视疫情处置情况另行通知。

二、具体内容

(一)一律禁止在全市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各类活禽(指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下同)的交易、宰杀。

(二)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餐饮单位销售的禽类冷鲜产品,必须是由合法企业生产、具有包装标签标识,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检疫合格标识的禽类冷鲜产品。

(三)活禽交易市场由市商务局另行发布。

(四)请广大市民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前往活禽市场或摊档,不购买活禽、不自行宰杀活禽;要购买、食用有检疫证明的禽类冷鲜产品。

(五)请广大市民尽量减少外出就餐,不聚会、聚餐,不参加群体性餐饮聚集活动。

(六)鼓励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开展并加大外卖供应,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七)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1月29日零时起

昆明暂停一切野生动物经营活动







1月28日,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的公告:自2020年1月29日00:00时起,暂停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之外的一切野生动物猎捕、交易、经营等活动,坚决阻断野生动物疫源可能向人类传播的途径其他事项视疫情处置情况另行通知。以下是公告全文:


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的公告

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广大市民:

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昆明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研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市疫情解除期间,暂停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之外的一切野生动物猎捕、交易、经营等活动,坚决阻断野生动物疫源可能向人类传播的途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具体时间

自2020年1月29日00:00时起。其他事项视疫情处置情况另行通知。

二、具体内容

(一)全市范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擅自进入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全市各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封闭隔离,加强日常消毒工作,严禁无关人员出入,禁止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转运、贩卖,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三)全市各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贸易活动。

(四)全市所有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室内萌宠园(亲子乐园)、主题公园、马戏团等观赏展演单位立即暂停经营活动,提高消毒防疫频次,杜绝人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

(五)全市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一律关闭停止接待游客,暂停科学考察和观鸟活动。

(六)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加大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集中活动地、候鸟越冬地等的区域监测巡护和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场所检查力度,对出现非正常死亡或疑似疫病,及时上报信息,并做好现场隔离、采样、送检等工作。

(七)各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办理所有涉及野生动物的行政审批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九)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可拨打110或65658044进行举报。

恳请各界人士、从业人员、企业给予理解支持,特此公告!


昆明市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来源:都市时报、掌上春城 记者 杨蓉

审核:聂孝美   责任编辑:聂孝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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