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规范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意见出炉...

 2020-01-22 21:56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昭通

中心城市昭阳片区房地产市场稳健

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昭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规范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意见》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房地产市场

稳健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推动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房地产业规范、平稳、健康发展,全面加快“滇东北城市明珠”“引领区域发展的滇川黔省际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信贷条件及额度

对个人征信较好、完全具备后续商业款还款能力、确需解决或改善住房需求的购房人,符合商业贷款购房条件的,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审核放款,贷款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附加其他放款条件。购房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购房人购买二手房作为自住房转为利用房产抵押贷款的,各商业银行要参照购买商品房的放贷比例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在认定购房人的住房套数时,只要结清贷款且名下无其他商住房的,都可认定为首房(不含公积金委托贷款)。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将原有房改房、继承房或受遗赠住房、征迁安置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住房计算在内。


二、落实商品房交易税费政策优惠


(一)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个人购买住房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出售住房免征收印花税。

(三)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通过离婚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一)加大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优惠力度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的作用,促进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加大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优惠力度,适当降低职工购房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启动省内异地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实行按月、按年、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等优惠政策。

(二)放宽期房合作准入条件

1.签订期房合作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期房合作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期房贷款管理办法》签订《期房合作协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期房合作协议》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期房合作协议》约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比例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的5%进行缴纳。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使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期房合作协议》后,根据协议发放并划拨贷款资金到住建部门监管账户。

四、异地人员购房落户

(一)取消住房信贷对购房人的户籍限制,昭阳区户籍以外人员在昭阳区购买商品住房时,享受昭阳区户籍居民同等贷款政策。

(二)在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购买商品住房后,购房人即可申请或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共同申请落户到该商品住房所在辖区。

(三)由小区所在办事处协调督促开发单位,在该小区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完成小区名称审批备案。跨行政区划的,在项目规划审批时由区规划审批部门请示区人民政府,明确所属办事处及社区。


五、房地产项目用地供给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的管控力度,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一)竞买保证金交纳比例

用地面积在50亩(含)以下的,竞买保证金为最低出让底价90%;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100亩(含)以下的,竞买保证金按最低出让底价80%;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200亩(含)以下的,竞买保证金为最低出让底价70%;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300亩(含)以下的,竞买保证金为最低出让底价60%;用地面积在300亩以上的,竞买保证金为最低出让底价50%。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

用地面积在100亩(含)以下的,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之日缴纳50%以上的首付款,余款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缴清。

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200亩(含)以下的,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之日缴纳50%以上的首付款,余款在签订合同后二个月之内缴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300亩(含)以下的,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之日缴纳50%以上的首付款,余款在签订合同后可分二期并在三个月之内缴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用地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之日缴纳50%以上的首付款,余款在签订合同后可分二期并在六个月之内缴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六、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一)认真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预售价格,且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上浮不得超过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为减少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让企业少跑路,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审批、监管统一由昭阳区人民政府实施。

(四)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相关核准审批材料开设商品房预售专款专用账户。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将开设的专用账户报区住建局纳入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封闭运行。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严格执行《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住建、银行、企业三方监管,按照工程进度审批拨付和使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控银行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监控银行须凭区住建局出具的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并按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抄送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根据《商品房预售拨付通知书》和监控银行对账单建立预售款使用登记台账。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预售资金必须要留有足够的资金比例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之规定,区住建局要结合实际确定预留资金比例,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七、盘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依法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拨到业主委员委托的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建部门要加强指导,引导业主委员会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保值增值办法,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组织实施。由区住建局代管的,由区住建局牵头制定保值增值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执法和服务


坚持“整治、规范、服务”的思路,坚决整治房地产市场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建立黑名单,禁止具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各级各部门在整治和规范的基础上,全力服务好房企和老百姓,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平稳发展。

(一)全力保障市场供给需求。重点抓好文化体育产业新区、省耕山水片区、乌蒙水乡片区重点项目,通过引进带动的方式,抓好房地产市场主体培育,着力提升项目开发品质,保障好房地产市场消费刚性需求。

(二)加强市场调控。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供需双向调节,解决好市场供需平衡问题。加快推进存量问题化解,加快研究出台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实施细则,通过市场运作和行政、司法等多个途径,加强整体统筹,分类处理遗留问题,稳妥解决单位集资房、居民自建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商品房手续不齐全、产权不清晰、未竣工验收等遗留问题,尽最大限度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激活房地产二级市场,促进房产一级市场良性运行。

(三)深化市场秩序整治。深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执法机制,在区综合执法局组建昭通中心城市昭阳片区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大队,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商品房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坚决查处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全面推行网签备案,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警监管水平。

(四)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区级督导、街道领导、社区主导、业委会主体、业主自治、部门协作、行业自律”的总要求,研究制定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健全机制,压实责任,从重从快打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破坏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的行为,切实解决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混乱突出问题。

(五)强化部门协作与服务。加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执法、金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商品房和存量房地产日报信息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认真梳理房地产立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严格执行审批及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消防、人防、供电、供气、供水、气象、通信等部门切实为房地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人民政府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省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审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孝美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审  核:聂学虎
责任编辑:聂孝美
标签 >> 要闻 
捐赠信息